在日本的压力下,6月1日,南京政府免去了蒋孝先(南京政府驻北平宪兵第三团团长)、曾扩情(南京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政府训练所所长)的职务。6月4日,何应钦约见酒井、高桥,通知了南京政府对蒋孝先、曾扩情免职的决定,并表示,白、胡被暗杀事件,因发生于天津日租界,中国政府无从知其详。但因日租界与天津市相连,故已令天津市协助缉凶。至于援助孙永勤部问题,已饬河北省严查,如果属实,自当按律严惩。同时还表示:中日亲善提携,为我中央既定方针,过去如有不周之处,当加以改善,务使中日国交日益亲密。但酒井、高桥并不以此为满足,要求必须将于学忠(河北省政府主席)、张廷谔(天津市长)罢免;国民党河北省党部从天津撤出;结束天津市党部;调走驻北平的宪兵第三团;撤销北平军分会政训处;调走驻平津的第五十一军;解散抗日团体。 为满足日方要求,南京政府决定,划天津市直属行政院,任王克敏为天津市市长,商震为天津警备司令。6月6日,于学忠被免职;7日,北平军分会政训处奉令结束;8日,驻津第五十一军奉命南下,何应钦发出“严令平津军政宪警各机关严密取缔有害邦交之秘密团体”之手谕;9日,宪兵第三团开始离平。 在南京政府的妥协退让下,日本侵略者步步紧逼。 6月9日,酒井隆往访何应钦,出示梅津美治郎签署的实为最后通牒的“觉书”(即“备忘录”),要何应钦答复并签字。“觉书”内容如下: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 (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 (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 (三)宪兵第三团之撤去; (四)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 (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 (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二十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二十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 (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限期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二)任命省、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成为不良之人物。 (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何应钦与酒井对上述内容进行密商后,即分电蒋介石和汪精卫请示如何处理。 6月10日,南京政府电令何应钦,对日方要求全部承诺。据此,何应钦完全满足了日本的要求,其具体答复是: (一)十日下令,自即日起开始撤退河北省内的党部。 (二)第五十一军,预定从十一日开始撤退到河北省外,用火车运输,到二十五日撤完。如因车辆不足或发生故障时,撤退完毕日期,也许要推迟几天。 (三)决定将第二师、第二十五师从河北省撤出。 (四)国民政府决定最近向全国发布命令,禁止排外排日。 同时,何应钦还向日本承诺: (一)第五十一军,大概在三天内撤离北宁沿线,严厉训诫不得发生对日不法行为。 (二)中央军于几天内撤离北平附近,先移动到长辛店附近,以后尽快调开,但因输送第五十一军的关系,预定约需一月,希望谅解。 (三)以前约定的其他事项,也确实履行。 何应钦与梅津美治郎秘密达成的丧权辱国、出卖河北的换文,就是所谓的《何梅协定》。 7月6日,何应钦又正式致函通知梅津,对“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 南京政府在电令何应钦出卖河北省主权的同一天,还正式发出《敦睦邦交令》,公然宣布:“凡我国民对于友邦,务敦睦谊,不得有排斥及挑拨恶感之言论、行为,尤不得以此目的组织任何团体,以妨国交……如有违背,定予严惩。” 同时,命令河北省及平、津两市国民党党部结束工作,驻北平第二十五师关麟征等部调赴西北和豫皖地区进行反共内战。 河北事件是日本实现其吞并华北的重要步骤之一。《何梅协定》使河北省主权完全丧失。它与同月因张北事件所签订的《秦土协定》一起,为日寇扩大对华北的侵略,进而独霸整个中国提供了前进基地。 3 张北事件与《秦土协定》 几乎在制造河北事件的同时,日本侵略者制造了张北事件亦称察哈尔事件。 察哈尔省(1952年撤销省建制,分别划归河北、山西两省)当时为我国华北五省之一,东接热河,西连晋绥,首府张家口扼平绥路咽喉,为北平西北的重要门户。时由第二十九军军长宋哲元兼任察哈尔省主席,率所部驻守该省。 《塘沽协定》规定日军“概归还至长城之线”,实际上把长城作为中、日军队的分界线。但万里长城并非是一条直线,在东北与河北、察哈尔和热河之间,长城依山形地貌而蜿蜒曲折,所辖地区互相楔入。察哈尔、河北的几个县,实际位于长城之外。于是, 日本硬指这些地区属于热河省,是伪满洲国的辖地,不断进行武力侵占。 |
创建时间:2006-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