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的晚期至春秋时代,两性的关系依然是相当自由。据杨筠如的研究,这个时代的两性关系是:1.同姓可以相婚嫁;2.男女可以自由结合;3.妇女贞操问题尚未发生。⑧到了汉代,专制天下已告统一,社会的控制需要加强,于是礼教逐渐发生了功效。班昭的《女诫》七篇,可以说是这个时代的代表作,她首先主张:“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三从四德和三纲的观念,她都接受了。因为这是女子现身说法,所以对后世影响很大。不过汉时因去古未远,流风余韵还在,两性关系受礼教的影响依然不深。明显的例子是当时士大夫并不以女子改嫁为非。下面举几个历史上有记载的例子: 例一:朱买臣尚未显达时,妻子因贫要求离婚再嫁,后来朱买臣发达了,对他的离婚妻子和她的丈夫,仍能给予照顾。 例二:焦仲卿的妻子,因婆婆不喜欢她,被遣回娘家,就有太守和县令,派人来议婚。 例三:邓元义的妻子,因与婆婆不睦,被遣回家,后来再嫁给华仲,华仲是位大官,有一天和太太坐车经过大街,恰好被前夫邓元义看到,元义跟同行者说:“此我故妇,非有他过,家夫人遇之实酷,本自相贵。”⑨ 其他的例子尚多,不必细举。从汉到唐,两性关系在礼俗方面没有重大改变。唐代有位女子宋若华,写了一部《女论语》,把女子应遵守的“贞节柔顺”的大道理,阐述得十分透彻,与班昭的《女诫》齐名,因为她大部分用的是很口语化的文字,所以比《女诫》流传更广⑩。这说明严格的女教,业已深入士大夫之家。不过在唐代,两性的离异,仍能保持相当的自由。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公主再嫁者,竟有二十三人之多,三嫁者有四人。韩愈在唐朝,是位有名的卫道之士,可是他的女儿就曾两度改嫁。从这些事实,我们可以看出,当时不论是朝廷或士大夫家,把两性离异的问题,看得依旧很宽松。 宋以后,妇女生活开始了大的转变,有三个因素,促成了这一转变。 第一,法律发展已经完成,根据礼教制定的法律,不但加强了对妇女生活的控制,且明文规定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依唐律(唐以后历代皆如此),夫对妻的祖父母等,必有“殴”之事实,方犯义绝;而妻对夫之祖父母等,或殴或詈,均可构成义绝之状,这是第一件不平等。妻与夫之缌麻以上的亲人通奸,即犯义绝;而夫非至与妻母奸,则不为义绝,这是第二件不平等。妻欲害夫为义绝;夫欲害妻,则不在此限,这是第三件不平等。 第二,女子缠足风气的流行。缠足风气始于五代南唐,嗣后风行千年而不衰。为什么要缠足?《女儿经》的解释是:“为甚事,裹了足?不因好看如弓曲;恐她轻走出房门,千缠万裹来拘束。”可见缠足不只是为了好看,更重要的作用是妨闲。一旦女子终身被限在闺阁之中,大部分的礼教,自然能顺理成章地执行。缠足以后,就是想效法《诗经》时代的女子,奔跑在山巅水边,追逐在花前月下,也是事实上所不可能了! 第三,理学家提倡节烈观念。下面引两则程伊川和朱熹的话为例: 例一: 或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娶,如何?” 伊川先生曰:“然!凡娶,以配身也,若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 又问:“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例二: 陈师中的妹婿死了,朱熹写信给师中,希望他设法使其妹守节: 令女弟甚贤,必能养老抚孤以全柏舟之节;此事在丞相夫人奖劝扶植以成就之。使自明没为忠臣,而其室家,生为节妇,斯亦人伦之美事。计老兄昆弟,必不惮赞成之也。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 把女子改嫁看得这样严重,是宋以前所没有的事。理学主宰学术思想、维护风教达七八百年之久,他们的言论,在社会所树立的权威,甚至比法律的效力还要大。林语堂有一次接受电视访问,谈到他家乡的风俗,他说闽地是朱熹来了以后,风气才开始封闭,女子才不再出阁门,可见理学家影响之大。 |
创建时间:2006-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