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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书屋首页>>> 返回书目>>>第二部分权威性格形成的文化动因(3)

  普通人之间的恶言詈骂如何处罚,唐律没有规定,明律骂人之罪罚“笞一十”。但唐律已载“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打父母则处斩。斩比绞罪重,斩不待秋冬随时执行,没有特赦的机会,绞刑一定要等到秋冬才执行,尚有一线的生机。殴打父母,法律明文规定处斩,但也有因皇帝的意思,加重处罚的例子。清同治四年,湖北地方某士大夫与妻共同鞭打其母,同治下令把这对夫妇处剥皮之刑,并将骨骸烧化为灰,飞散空中,不使污秽遗于天壤。这件案子还罪及无辜多人,夫之尊长、妻之双亲减绞刑一等,邻里以不告坐流罪,地方官以教化不力,免职。  

  五代、北宋时,中国已有“凌迟”的极刑,元代以下就以凌迟之刑处分杀祖父母、父母者。明律:“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注:“已行者,不问伤人未伤人,不问首从,皆斩;已杀讫者,皆凌迟处死。”孔子解释“无违”,曾说:“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唐律根据圣人的教言,规定祖父母及父母在,子孙不可“别籍异财”,不可“供养有阙”,否则就是不孝。父母去世,丧制未终,不穿孝服的、忘哀作乐的,一律处刑三年;在路上碰到奏乐,伫足而听的或是参加喜宴的,都要杖一百。  

  论语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则故事影响后世很大。它造成中国人亲属间之罪恶互相隐蔽的普遍现象,历代立法者,为了维护亲亲主义的权威,宁可牺牲法律求公平的精神,而明文加以认可。汉律就已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宣帝时曾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乱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首匿父母(首匿者,言为谋首而藏匿罪人),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唐律更把应用亲属的范围扩大:“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皆勿论。”法律容隐亲属罪行,不守此法者,反而要被处以重刑,如西汉刘爽告其父衡山王谋叛,结果以不孝罪名弃市;梁武帝时,有子证其母诱拐罪的,也被流谪交州。唐律可能发觉这种极端容隐亲属罪行的现象,不利于巩固皇家权力的要求,所以在上引的法律条文下,增加“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这是说亲人间如有造反的,依法就不应隐蔽。说明在专制政治下,君权可以高过父权,忠、孝之间万一发生冲突,只好舍孝而全忠。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里,因悉心维系亲亲主义而产生的问题还很多,如“复仇”问题,如“割股”问题,在此不必细叙,读者也可以想像到,只要是在孝道的名义下,种种罪行不是被公认,便是被默许。孝道从圣训经由制度化,早已成“天经地义”,就是连幻想或神话的故事里,也都不能违背这一原则。像《西游记》里的孙悟空,代表一个不知天高地厚的小孩,但他本领再大,怎么也翻不出代表父权的如来佛、玉皇的手掌心。又如《薛仁贵征东》,后半部描写父母及儿子的三角关系,与西方“伊底帕斯”的故事很类似,但结局却截然不同,《伊底帕斯》里是儿子杀死了父亲,在《薛仁贵征东》里却是父亲杀死了儿子。这情形或许可以了解,制度化孝道的权威,不仅控制了人们的意识层,甚至深入到潜意识层。总之,生活在中国传统里,一个人能顺从,不仅足以自保、自利,且代表最高的美德。因此权威性格的反应,早经陶养成自动化的习惯,至今我们的大学生权威性格的得分,仍高过其他国家,可谓其来有自。经两千多年精炼而成的国民性,不是短短几十年的时光就能完全改变的。

创建时间:200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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