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汉代的君臣,了解到“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的道理,所以提倡家族主义下的孝道,即无异提倡专制主义下的臣道。孝道不但可以维持家族内的和平,同样也可以巩固社会和政治。因此,从汉代开始,就利用政府的力量推行孝道,并为孝子安排特殊的出路。嗣后历代帝王莫不以奖励孝道为政治第一要务。 为了推行孝道的方便,也为了强化忠、孝混合的效果,汉代又提出“三纲”之说,作为伦理教化的纲常。一般都误以为三纲之说始于汉章帝时代的《白虎通义》:“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其实这观念在东汉以前早就有了,如《吕氏春秋·恃君览》:“父虽无道,子敢不事父乎?君虽不惠,臣敢不事君乎?”这里已提出二纲。《韩非子·忠孝篇》:“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这不就是三纲之说吗?不过有人怀疑《忠孝篇》不是韩非的作品,所以时间性很难确定。但我们还可以举出另外的例子,那就是建议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董仲舒,是他才正式提出三纲。他说:“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也。”董仲舒不但根据他的阴阳哲学,提出了三纲的观念,而且为三纲建立了形而上的根据,也就是说,三纲是天经地义的。《白虎通义》是章帝时儒臣经师们在宫中“白虎观”会议五经异同的记录,所以其中的三纲说,无异是把董子的“私言”化为“公论”。人类学家林顿(Linton.R.),把文化区分为“理想文化”和“实在文化”等。照这个分法,我们可以说,在三纲说成立以前,忠、孝还只是文化的“理想范型”,三纲说化为公论以后,忠、孝已由“理想范型”逐渐进入到“实在范型”,对广大的臣民就能产生实际的规范作用,而成为伦理教化的大本。从这时期开始,精心塑造权威性格的文化工程,可算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不过,三纲的建立,仍只是孝道走向制度化过程的一部分,要等到把孝道纳入法律的范围,制度化的工作才算竟了全功。 从孔、孟到秦、汉,演变出来的孝道第一主义思想,以及忠、孝之间可能引起的冲突等问题,在中国历代的法律中都充分地表现了出来。历代法律为了维护儒家的亲亲原则,对一般民众之间的犯罪行为,还能保存“同一犯罪、同一处罚”的原则,可是这一原则对家族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就完全行不通。家族亲属之间的刑罚,是根据“长幼有序”的原则和亲疏关系决定的,尊长加之于卑幼,愈近亲罚愈轻;反之,卑幼加之于尊长,愈近亲则罚愈重。譬如依唐律规定,在普通人之间只一年的罪行,子孙加之于父祖就要斩首,相反地,如父祖加之于子孙,就可以不论罪。不仅对亲生父母,同样的罪行,如果从子加之于伯叔父母,也要处绞的重刑,伯叔父母加之于从子,照样可以不罚。兄弟姐妹已属同辈,可是因法律受制于尊卑长幼的伦教,刑罚依然不得平等。普通人被判一年的罪,如果弟加于兄,妹加于姐,就要罚流三千里,而兄加于弟,姐加于妹,则不论罪。 |
创建时间:2006-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