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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书屋首页>>> 返回书目>>>第四部分 罪与罚第26节 夫妻量刑的区别

  ——令人发指的“不平等条约”举大地古今数千年号称仁人义士,熟视无睹,以为当然,无为之讼直者,无为之援救者,此天下最奇骇、不公、不平之事,不可解之理。  

  ——康有为《大同书》  

  男女平等,作为妇女呼吁了千百年的美好愿望,就像一场漫长的拉锯战争一样,在数也数不清的振荡中落下帷幕。然而,这场战争所付出的成本实在是太巨大了,男人们设计好的游戏规则,如同一个个完美的圈套,让女性们尝尽了苦头……  

  看看历代律法中的规定,就真相大白了。  

  夫对妻《唐律》规定“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宋律》同。《元律》规定:“诸以非理殴伤妻妾者,罪以本殴伤论。”又规定:“若妻不为父母悦,以致非理殴伤者,罪减三等。”科罪尤轻。《明律》规定:“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清律》沿之。  

  妻对夫《唐律》规定:“诸妻殴夫,徒一年。”“若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处徒二年,此是计加之法。”《宋律》同。《明律》规定:“凡妻妾殴夫者,杖一百。”《清律》同。而殴凡人则处罪较轻。唐、宋律为:“诸斗殴人者,笞四十。”明、清律为:“凡斗殴,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凡妻殴夫……至折伤以上者,各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  

  这是“殴伤”的不平等之处,那么一旦“殴死”,情形又大不一样了——  

  夫对妻《唐律》规定:“诸殴……死(妻)者,以凡人论。……过失杀者,各勿论。”《元律》规定:“诸以微过,辄杀其妻者,处死。诸因夫妻反目,辄药死其妻者,与固杀常人同。诸妻悖慢其舅姑,其夫殴之致死者,杖七十七。诸夫卧疾,妻不侍汤药,又诟骂其舅姑,以伤其夫心,夫殴之,邂逅至死,不坐。”《明律》规定:“夫殴妻……至死者,绞。……过失杀者,各勿论。”《清律》同。  

  妻对夫《唐律》规定:“诸妻殴夫……死者,斩。……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宋律》同。《明律》规定:“凡妻妾殴夫……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  

  显而易见,在“夫对妻”的规定中多了一些诸如“(妻)以非理殴伤”、“(夫)过失杀人”等开脱罪名的条例。而在“妻对夫”的规定中多的不是开脱罪名,反而是“绞”、“凌迟处死”等酷刑。  

  更有甚者,妻子往往成为丈夫的附属品,甚至是私有财产。传统法律自古施行族诛之制,妻既从属于夫,故夫犯重罪,妻姐依例缘作。《汉律》而下,并无例外。正所谓“祸延父母妻子”,妻子从来就是不可逃的。如果碰上的是谋反大案,就连儿子的妻子,也属于不可逃的  

  范围。然而,不平等的是,妻子如果有罪,却一般只惩罚其个人,与丈夫没有什么关系。

创建时间:200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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