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改革使得省级国家组织更类似于中央结构。直到1980年,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委会,因此它无法行使类似全国人大的监督职能。而且,省人大也在1980年第一次获得了可通过地方立法的权力。由于这两项改革,省人大按照全国人大的模式逐年加强了其组织和活动。它有常设委员会,它们涉及各自领域内的政府政策。省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以监督省政府的活动。同时,中央把相当的经济决策权下放到省级和更低级别,这也增加了省级政府的重要性,当然它在宪法上并未改变自己在一元化中央集权体制中的软弱地位。 省级、市级和县级人大选举相应政府机关的领导,讨论和批准其年度报告和预算。这些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政府官员和要求对官方行动作出解释。也许对于代表个人更为重要的是,任何代表提议、并有3名代表附议的动议都有权责成有关的政府权力机关作出官方回应。每次人大会议都提出数百项提案,许多提案针对与宪法有关的很具体的事项。同时还鼓励代表与他们的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 毛泽东逝世以后一项最有趣的政治改革是1979年通过的差额选举和县级直接选举的制度。在此之前,中国人比苏联人显得更轻视选举。苏联在其各级苏维埃中实行直接而非竞争的选举制度,但中国在基层以上的所有级别都实行非竞争而又非直接的选举——并且还常常不定期举行。1979年的选举法导致了根本的变化。它规定了更公开的提名程序,可以选择候选人的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及进行初选的可能性。新的选举程序不仅应用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而且还适用于较高级别的人民代表和政府官员的选举。差额选举制度也被中共用于党内的选举,还在许多工作单位用于选举厂长和其他领导人。人们对这种程序变化的实际效果容易产生过高的估计。要选举的职位越高,容许变化的机会就越小。然而,这毕竟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改革。与县级直接选举、县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和地方重大经济改革的实施结合在一起,县一级公共事务的管理在某些地方可导致重大的变化。 在基层单位,国家组织一般与党、经济和群众组织没有什么区别。在大的工作单位,国家和党的活动根据单位的结构来安排,政府职能和人员很难与党和工会的事务分开。在农村地区,从1958年到1983年,人民公社把政府、经济和党的职能结合在一起。与农村政策的其他重大变化相比,最近由乡政府代替人民公社的实效还难以估量。在农村的最基层单位即生产队,从60年代初期开始,其领导人由选举产生,但需经大队党的领导批准。城市地区的进步趋势也类似地朝向选举工作单位领导的制度。 中国行政单位中自治区、自治县和自治旗的存在,反映了政府对待少数民族的政策,它允诺在少数民族人口占相当比例的地区实行自治。有关对少数民族地区和政策的分析,见JT德雷尔《中国的四千万》,哈佛大学出版社1976年。尽管中国人口从整体上看汉族占绝对多数,但其他民族的人口集中居住在边疆地区,他们构成了地方人口的多数。中国效仿苏联人的榜样(那里的民族问题更为广泛),将某些省级、专区级和县级单位设置为自治单位。它们负责保护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特殊性,并采取特殊的措施来保证民族人士参与政治。甚至在少数民族人口不占多数的地区,也保证他们至少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有相应比例的代表。 |
创建时间:2006-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