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主要工作是讨论和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计划,讨论并批准立法草案,在其第一次会议上选举政府主要官员。这是一个大约有3000人的庞大团体,每年召开一次,任期五年。全国人大代表由省级人大会议选举。省级代表在每次全会讨论议程之前开会。全国人大具有六个常设委员会:民族、法律、财政、外交、华侨和文教科卫委员会。立法草案、动议或质询提交相关的委员会。与常委会一起的主席团主持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并控制其议程、立法程序和官员的提名。全国人大的主要职能是标志政权的合法性和群众基础,而不是决定国家的政治进程。后者乃属于中共的职能。然而,毛泽东以后国家结构的改革加强了全国人大的协商功能。多罗西·塞林格的研究表明在人大会议上也有重要的政策辩论。见D塞林格《第五次人大会议与决策程序》,载《亚洲研究》第12期(1982年12月)。 全国人大休会期间的正式立法和监督权力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这是一个小得多的团体(1983年有155名成员),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它实质上为批准和颁布国家的决定扫清道路。这一机构某种程度的自主性,由于政府官员不得担任人大常委的规定获得确定。人大常委会还有一个更小的团体即主席团,它控制会议议程。主席团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目前是彭真)领导,包括副主席和秘书长,共22人。人大常委会还有专门化的分委员会,积极协调不同政府机关的立法工作,并负责沟通省级政府和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可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以此来鼓励不同级别之间的接触,同时也鼓励全国人大代表参加选举他们的省级人大会议。 1982年宪法重新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位,1983年李先念当选为任期五年的国家主席。这个职位具有名义上的国家元首的职能。毛泽东从1954年到1959年担任这一职务,继任者是后来遭厄运的刘少奇(1959—1966年担任此职)。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取消了这一职位。 国务院是政府的主要行政机关。国务院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其常务会议每周召开两次,由总理、副总理、秘书长和国务委员组成。它发布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并可向全国人大提交立法议案。它由总理领导——周恩来从1954年直到1976年逝世时担任此职,此后从1976年到1980年是华国锋,现在是赵紫阳。赵在1983年再次当选,任期五年。国务院还包括几位副总理和负责政府各个部委的部长。国务院几乎包括了全部党的高级干部。作为指导各级政府行动的中央行政执行机关,它也许不是政治决策中心,但确实是国家权力的职能中心。 1978年以来经济现代化的优先地位增强了国务院的影响力。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一个新的机关,负责指挥中国武装力量。军委主席提名军委委员,待全国人大批准。在控制军队的关键问题上,不存在党和国家外表上的分开。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席(邓小平)和副主席也是国家军事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正如彭真在1982年宪法的报告中所说:“党对军队的领导并不会由于国家军事委员会的建立而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以苏联模式为基础,设有与主要行政级别相对应的普通法院和检察院,还有许多专门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省级和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也对相应的人大会议负责。检察官是监督、审查和检举的官员,他们涉入各个案件的调查并监督政府工作的合法性和法院系统的恰当运作。中国法律已进行了重要的改革,这将在本书第七章讨论,但其法律机制的基本结构仍与50年代的相同。 |
创建时间:2006-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