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结构 中国具有统一的国家组织,包括4种等级体制: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虽然按照中国人的定义,可以把军队包括在国家之内,但它通常被单独看待。人民代表大会是每年举行一次的代表机关。按照国家宪法,它们是最高国家机关,1979年通过设立省、市和县级的人大常委会而加强了人大监督政府事务的职能。从国务院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执行和行政官僚机构。其首席官员通常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两个法律等级体制即法院和检察院的官员也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军队虽然也向人民代表大会选送代表,但除了在最高层以外,它大多独立于地方政府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结构与西方政府具有某些相似性,但如果以为它只是这些类似机构的简单复制,那就错了。共产主义的宪法理论与资本主义的宪法理论有着根本的区别,其结果是,甚至看起来很相似的机构,其职能也是不同的。最重要的区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在的阶级基础:它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意指友好阶级——与工人阶级联盟的阶级——而与敌对阶级相对立。中国政府自称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但对敌人实行专政。敌对阶级中的个人据说也具有一般公民的权利,但由于宪法对他们的敌视,这些权利是模糊的。 当华国锋1979年宣布取消敌对阶级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阶级基础并未改变。按照官方的观点,敌对分子仍在内部和外部影响下产生出来,将来与阶级敌人有关的问题仍然可能存在。使用阶级敌人这个范畴的目的,是为了让政府可以自由地规定和处理政治罪犯——事实上,他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属于人民。然而,它妨碍一个以公民为基础的、真正普遍的国家和法律体制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历史反映了中国政治的重要转变。中国的第一个共产主义政府是1928—1934年间在江西根据地建立的。从一开始俄国的人民苏维埃和党的领导的模式就很明显,但游击战争的形势要求中国共产主义者比俄国人更关心群众参与的质量。可是,这种关心与机构革新相比更多地反映在党的政治作风上。从1949年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初的国家结构是一个临时行政的体系,它大多是在地方军事单位的监督下重建并实现其初期的改革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1949年前的统一战线的继任机构,它在《共同纲领》的约束下充当名义上的全国代表权力机构,《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通过的临时约法。国家的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通过,按照修改了的苏联模式建立起中央集权的政府。从1954年直到1957年的反右斗争,中共领导作出了认真的努力来发展可行的法律体制,并使行政程序规范化。可是不久,大跃进(1957—1960)带来了重要的变化。权力分散和中共说了算的做法削弱了中央国家机关,而1958年人民公社的建立则创造了新的地方行政类型。“文化大革命”(1966—1969)进一步破坏了1954年的宪法。尽管1954年的宪法并未正式废除,但它有关机构、程序和权利的许多规定都遭到践踏。国家结构仍然处于废置状态,其运作毫无法律指导,直到1975年通过了第二部宪法。1975年宪法加进了“文化大革命”的许多原则,大大改变了先前的结构。在1976年毛泽东逝世和“四人帮”垮台之后,与1954年宪法接近的另一部宪法于1978年3月通过。 到1978年底,随着中共最高领导层中邓小平的“实践派”的决定性胜利,新的改革便开始酝酿,它将大大超出50年代的做法。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首次通过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制度、差额选举制度,并设立了中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随着政府官员相对于党的自主性程度的提高和人民代表大会变得更加有效,“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趋势继续加强。这些改革在1982年的国家宪法中达到了高潮,这个宪法是两年起草、修改和公开评论的结果。以下的讨论根据1982年的宪法和与之相应的立法来展开。对中国近期政治结构改革的更充分的讨论,可参见DSG古德曼《1976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改革:一种历史的考察》,载N哈定编《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伦敦,1983年,第277~298页;L迪特米《中国中央政治机构的正式结构》,载S格林布拉特等编《中国社会的组织行为》,纽约,1981年;以及B沃马克《中国的现代化和民主改革》,载《亚洲研究》第43卷第3期(1984年5月)。有关中国最高领导机关实际行为的有趣信息由AD巴内特提供,见《中国外交政策程序的一个高峰》,载《纽约时报》(1984年8月13日)。 |
创建时间:2006-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