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人组织的主要运作原则。其前提是在决策时应当是完全民主的,而在执行时就是完全的集中主义。尽管这一说法是从布尔什维克党的组织借用来的,但中国革命的经验赋予这一词以特殊的意义。一方面,民主集中制要决策者总是进行协商和调查。决策者或领导者总是被一些人员和机构的圈子所包围,这些人指望可从中找到某种门路。其结果是,领导人经常埋怨面对着“文山会海”。另一方面,一项决定一旦作出,就再也无法提出反对意见。不存在反对的权利,也没有免受来自权威干预的权力。集中主义最终比民主强大。 在各个组织当中,民主集中制意味着党的专权。群众团体、甚至包括国家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都被置于该程序中协商性的那一面。在某个问题上反对党的领导是非常危险的,如果组织起反对力量,那将被谴责为宗派主义。然而,党有义务通过协商来行使其领导。集中主义是党的权力,民主是它提倡的作风。 权力和程序的模糊性 权力在任何政治体制中都难以定义,但它在中国特别模糊。一个原因是领导的游击作风与军事、政治和经济的功能结合在一起。这一经验强化了中国人传统上对万能儒生的尊重,也造成了特别的扭曲。由于党的领导作风是实用和非专业化,它不采取把问题分散到专家和职业人员手中的组织形式。不仅党和中央在觉得合适的任何时候都可无拘束地进行干预,而且那些有权的人也不觉得自己要受所分配的现行角色的限制。重要人物的关系往往代替了组织规章所指明的指导路线。而且,组织作用的重要性看起来常常是由居于这个职位上的个人重要性来衡量的。游击作风还鼓励往往是超越或中断组织规程的群众动员运动。 造成这种状况的另一个因素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反立法的偏见。由于马克思批评资本主义公民在法律下的平等是掩盖阶级统治的幌子,共产主义国家便采用了很不相同的宪法结构。在中国和其他共产主义国家,无产阶级的阶级领导是由共产党的领导来公开表达的,而公民的平等和对国家的民主控制则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表现。按照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照理将对国家实行强大的民主控制并行使重要的立法权力,但在事实上,党对决策的垄断以及它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控制性影响力削弱了政府选举部分的重要性。 中国政治组织中的这些常量是了解中国政治机构入门的向导。权力的模糊性降低了组织规章和宪法的突出地位,对此我们将在本章加以讨论。民主集中制原则使中国政治组织中更具协商性的方面具有特殊的、也是相当有限的意义,并且扩大了从中央或党出发的权威路线。中国等级制的许多级别使得任何组织安排都将具有复杂的结构,中央所制定的政策在下达的过程中将被钝化或修改。 中国共产党 中央、省、市 中国共产党的正式组织是由党章规定的。最近的党章由第十二次全国党代会在1982年通过。尽管党现在宣布服从国家宪法和法律,但它承担政治、组织和意识形态领导的任务确立了它作为统治的政治组织的地位。按照党章规定,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党通过在其他组织中积极活动的党员行使领导职能。一定形式的党组织与国家机关平行设置,通过机构监督和将许多党的干部同时安插在这两个等级体制中而强化了中共对该政治体制的领导。无论国家机关在形式上拥有什么权力,党在相应级别上的机关才发出政治上权威性的声音。中央和省级的主要组织都设有党组,这些党组直接受省或中央委员会的控制,负责贯彻党的指示。在较低级别,每个组织中党的机构负责使该组织与党的意志保持一致。 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党内采取了特别集中化的形式。要求下级机关“请示报告”,尽可能多地向上级汇报。代表机关不经常开会,因此其权力必然由小批领导所持有。当然,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方面并未消失。它强调集体领导,领导人不应压制不同意见,而应遵从多数人的决定。要求各级党员遵守同样的行为准则,他们都有同样的表达意见、批评和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
创建时间:2006-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