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精英中,皇帝一人高居于等级制的顶端,对所有官员和臣民拥有绝对的权力。实际行使帝国权力的方式也许会因君主及其大臣的能力和个性的不同而有异,即便如此,他作为政治权威顶点的真实而又象征性的地位也是不可动摇的。何炳棣《中国遗产的突出方面》,载何炳棣等编《危机中的中国》第1卷,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9年,第1~37页。官僚按官阶和品级划分,自皇帝以下,每个官员都固定于等级中的某一职位上。在这些官员之下的是未入选官场的功名持有者,当然也按所持功名的级别排列。 构成人口大多数的普通臣民,是官僚或功名品级所涵盖不了的。然而,在移去了这种形式的政治等级制之后,一种高度复杂的社会关系结构便取而代之,它对政治体制具有深远的意义。那些支配亲缘关系和义务的准则便确立了基本权威类型。关于中国亲缘体系的政治作用,见HDR贝克《中国家庭与亲缘关系》,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79年;M弗里德曼编《中国社会中的家庭与亲缘关系》,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70年。用最简单的话来说,掌握家庭或更大的宗法团体权柄的是辈份排列中那个最年长的男性;长辈对晚辈有支配权;长辈中的男性对同辈的女性和年纪轻的男性也有支配权。在包括许多家庭和几代人的大家族谱系中,各种各样关系的复杂程度简直令人难以置信。然而问题在于,这一体系确实把终极权力交给了宗法团体中的一人之手,并将他下面的所有人置于一种等级制度中,它要求人们遵从比自己等级高的人,并指望来自比自己等级低的人的尊敬。当然,从政治上说,家长或族长仍要被纳入他们与政治权威之间井然有序的确定关系之中。 传统中国的权威结构既不是绝对的,也不是完全的。它之所以不是绝对的,是因为它为某些平等关系(例如在无亲属关系的朋友之间或地位相同的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留下了余地,并且不能总是阻止违反规范的行为。它之所以不是完全的,是因为它包相冲突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是忠于帝国制度的义务和家族义务之间的冲突。当官方与父辈的要求相冲突时,或是当一个官员对族人的义务向他对皇帝的职责发出挑战时,那他该怎么办呢?从理论上说,帝国的专制主义提出了明确的政治答案,但家族义务的规范却十分强大,足以阻止他得出最终结论。而在实际上,政治权威总是尽可能地避免这种冲突。只要可能,它就使家族义务合法化,并使之成为帝国政令的一部分。例如,准许官员回乡参加祭祖仪式,对侵犯族人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官僚体制定期轮换其官员,并分派他们到远离故土的地方任职,以避免利害冲突。也许最重要的是,官员努力与地方精英合作,以便通过地方权威结构的中介(而不是与之竞争)来将指令传达给民众。 如此利用地方权威结构,必然会冲淡该政治体制对人民的直接影响。政权机构离一般臣民十分遥远;人们大多通过身边比自己地位高的人才能感受到其影响力,而这些人的地位首先是由非政治的因素决定的。可是,权威等级制的模式在精英层次和民众层次上都占了统治地位;任何类型的社会行动,不管是否被看作是政治行动,都不得不在其构架内发生。其结果是,随着旧政治体制的崩溃而来的权威的断层,对所有社会关系都有破坏效应。而中国人在重建其政治制度时通常也还会采用精英统治和等级权威的结构。见白鲁恂《中国政治精神:政治发展中权威危机的心理文化研究》,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68年,其中包括对现代中国政治权威问题所作的广泛的、具有挑战性的讨论。 中国共产党对政治领导也持有一种精英统治论的观念,1949年之后,它建立了一种高度结构化和权威主义的体制。当然,1949年之后中国的权威主义与民众主义的主张也发生了持续的冲突,民众主义的主张对权威主义的影响提出了挑战和修正。尽管现代民众主义大多是革命时期的产物,但它也引起了一种使大众对政治权威的反叛浪漫化的传统倾向。 |
创建时间:2006-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