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唐律》: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六)奴婢既同赀财,即合由主处分。(《唐律疏议》卷十四户昏下)因知在唐代奴婢是和资财一样看待,所以奴婢和资财同样可以买卖。《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上:“买奴婢牛马……等依令,并立市券,而和市卖。”又《唐六典》卷二十:“凡买卖奴婢牛马,用本司本部公验之券。”古代娼妓,在社会地位止得与奴婢同等,奴婢既可买卖,娼妓当然不能例外。《北里志》说:“凡娼妓之母,多假母也;”一假母往往有养女三四人,非出于买卖而何?又如妓女福娘愿嫁孙NC97D,对孙说:“某幸未列教坊籍,君子倘有意,一二百之费尔。”因她们到曲中来,系由鬻卖,所以一旦愿意从良,必定由游客们代为赎身。 二、误堕风尘《北里志》说:“诸女……亦有良家子,为其家聘之,以转求厚赂,误陷其中,则无以自脱。”又说:“宜之对孙NC97D说:总角后为人所聘。一客云入京赴调选,及挈至京,置之于是,客绐而去。初是家以亲情,优待甚厚。累月后乃逼令学歌,渐遣见宾客,……”此都是误堕风尘的事实。 |
创建时间:2006-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