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咸阳王禧赐死时,与诸妹公主等诀,言及一二爱妾。公主哭且骂云:“坐多取此辈婢贪逐财物,畏罪作反。致今日之事。”又如“石崇尝刺荆州,劫夺远使,沉杀诸商,以致巨富”。(《乐史·绿珠传》)崇有妓妾美人千余,绿珠为之魁终因孙秀之索,以致绿珠堕楼,而崇弃东市。弄到淌来的黄金,就要多讨美人,要穷奢极侈,以博美人的欢心,仍要继续多弄黄金,这就是咸阳王“贪逐财物造反”,石崇所以弃“东市”的缘故。“黄金”“美人”关系,真密切得很。杜骥、鱼弘、沈勃,都是一丘之貉吧。 二、南朝专重清议的法令恐为具文。 南朝法律,率重“清议”。梁制有禁锢之科,“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陈亦重禁锢科,若缙绅巨族,犯亏名教不孝者,……诏发弃之,终身不齿。”(《隋书·刑法志》)宋武帝篡位,“有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涤洗除,与之更始”。(见《日知录》)是宋齐以来,虽未明著律条,而犯“清议”者,非有赦书,皆终身“禁锢”。久已著成为成例。但如范晔家乐器服玩,并皆珍丽。妓妾盛饰,母止住单巷,唯有一厨盛樵采,这样行检,总算有点荒唐了,而“清议”并不及之。终身禁锢,更谈不到。则法令非具文而何? 三、法律实行与永守。 宋阮佃夫妓女数十,金玉锦绣之饰,宫掖不逮。 梁夏侯夔后房妓妾,曳罗绮。饰金翠者亦有百数。 梁徐君倩侍妾数十,皆佩金翠,曳罗绮。 沈攸之后房服珠玉者数百人。(以上俱见前引) 魏高阳王雍第宅匹于帝宫,后仆六千,妓女五百。隋珠照日,罗衣从风。自汉晋以来,诸王豪侈末之有。(《洛阳伽蓝记》)以上诸人,妓妾服饰。总算豪侈极了。而晋制女奴不得服金钗。(《御览》718引晋令)魏制王公以下贱妾,悉不得用织成锦绣珠玑,违者以逆旨论。(《魏书·高阳王雍传》)不是成了废话吗?国家法令则如此,臣下姬妾豪侈则如彼,总数极矛盾一件事情吧。盖吾国历代法令甚多,然不必为当时实行之法,法令之修,非必即为实行者所遵循。一法之兴,亦不必即为后世所永守。不独魏晋如此,历代都是这样的。 |
创建时间:2006-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