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节所说,商代是由牧畜初入耕稼时代,是由原始社会入氏族共产社会时代。至当时男女关系,虽距“野合杂交”之期已远,但强半犹徘徊“母系社会”中,最多亦刚巧入于“父系中心”时代。婚姻制度确定,性的关系渐受限制,女子变为男子一种奴隶,一种财产。社会中渐有产生娼妓可能性。然近代“职业娼妓”,当然不能发现。则殷代果无娼妓踪迹吗?是又不然。世界各国未诞生“职业娼妓”时候,都是先有“巫娼”。社会学家所说的“宗教卖淫”,就是指的这个。 罗素说:“古代娼妓制度绝不如今日之为人鄙视。其原始固极高贵。最初娼妓乃一男神或女神之‘女巫’,承迎过客为拜神之表示。其时人御之,亦必事之,然基督教父诟詈诉毁,连篇累牍,目为异端陋俗,及撒但遗孽。兹后娼妓遂由庙宇驱入市场,沦为商业。……印度一隅娼妓制度,由宗教性质蜕变为商业之程序,尚未完成。” Katherine May 女士于所著 Mother India 一书中,引称宗教娼妓制度之遗存,为印度之诟病。(据黄席群译罗素《婚姻道德》第九章)《社会问题辞典》说:“卖淫起源有接待卖淫,祭礼卖淫,宗教卖淫三种。前二者没有金钱受授的关系。宗教卖淫,初行于古代巴比仑。以后传到希腊,闻说孟买今仍流行。这种卖淫在寺院底殿堂里。‘巫女’或‘舞女’应参诣者希望,提供肉体,获得一种报酬香钱,这个香钱,变为祝仪,归寺院收纳。……” 沙尔·费勒克著《家庭进化论》上说:“所以遗存到后来女子公有之习惯。……大多数是取一个神怪淫乱形式。女子为获得身体自由,当然也就不能不淫乱一次,或是数次。时代进步了,此种牺牲也就渐渐消灭。……在巴比仑女子一生之中,总有一次是不得不到 Venus 圣堂去淫行的。希罗多特(Herodote)在纪元前440年已讲到这一件事。他说:“在某地方一切女子,在她有生之中总有一次是不得不到 Venus 圣堂里去,给外来人淫乱的。……等到她到了圣堂的时候,除去某某外来人丢钱到她膝前,到圣地以外同她性交,她是不能回去的。……钱的数目,不论多少,都不许拒绝不接收,法律是禁止拒不接收的。因为这个丢到膝前的钱,是要成为神圣的,她是要跟那一位首先丢钱的,无论丢钱的人是多少,都不许拒绝的。”又说:“在古代埃及的推背士(Thebes)把贵族阶级最美丽的女子,奉给亚孟神(Amon),就是当时的习俗。女子在神庙内淫乱之后,经过一个时期,并且得到金钱与名誉之后,要找一个富的结婚,也是很容易的。” |
创建时间:2006-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