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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书屋首页>> 网络文学>> 书目>> 章目>>第五章 呼吁:关注失足者心理健康第70节:刑释、解教人员的福音(1)

  2004年2月6日 星期五 雨  

  新一年的第37天  

  今天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由于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大多面临两大难题:一是服刑前美满幸福的家庭已经破裂,从而无家可归,或者因为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有家难归。二是这些人员本身没什么技能和文化,或者虽有一技之长但已经过时了,加之受到歧视,就业难,因此该《意见》的出台将对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为他们带来了福音。  

  对刚刚刑释、解教的人员来说,他们的心理比较脆弱,思想不够稳定,回归社会后,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帮助教育和妥善安置,极有可能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据司法部统计:全国重新违法犯罪率为8%左右,居世界中等水平,然而在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中,属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占70%。因此,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工作,使他们有处可去、有业可就、生活有保障,是巩固监狱、劳教所改造成果,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工程。  

  另外,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维护刑释解教人员基本生存、发展权利的需要。刑释解教人员既是享有公民基本权利的普通社会成员,又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因此,按照有关法律对这一特殊群体给予平等对待,不歧视,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可以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率。  

  由于刑释解教人员中绝大多数人文化水平低、缺乏专业技术,加之社会的歧视和偏见,他们在就业安置和社会福利等方面遇到诸多困难,生活无保障。因此迫切需要将他们纳入到就业服务范围内,并制定相关政策,进行就业扶持、落实社会保障措施,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而《意见》让我看到了希望。  

  附: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综治委[2004]4号  

  自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颁布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当前,我国就业压力较大,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技术,一些刑释解教人员好逸恶劳的恶习很深,加上社会上对他们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因此,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难,使得他们中的一些人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为了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尽最大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分解,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各级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和指导,做好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更新观念,适应国家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变化情况,积极探索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途径。注意总结新经验,不断拓宽渠道,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包括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逐步实现就业市场化、社会化。要在帮助和引导刑释解教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的同时,制定并落实积极的政策措施,使他们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或临时社会救济。  

  (四)在社区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将社区就业作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一个主要渠道。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在政府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

创建时间:200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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