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日 星期一 晴 自由后第158天 为庆祝《法律援助条例》今天起实施,我和几名志愿者分别在南头、南油、蛇口组织了“增强法治观念,争做守法公民——一个失足者的呼唤”大型法制宣传签名活动,受到了许多社区居民的热烈欢迎。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王丽副主任得知后,一次性为我们提供了200多本《法律援助条例》书籍和几百份宣传彩页,让我和几名志愿者深受感动。 当我披着绶带站在大街上给社区居民讲解自己失足的故事和法律知识时,刚开始我以为别人会笑话,甚至是骂我不知耻,相反正是因为我的坦诚拉近了与他们的距离。他们围着我问长问短,那一刻我感受到了出狱以来第一次被人尊重的快乐。也就在那个时候我暗暗下定决心,立志争做一名义务普法宣传员——我要把过去当作一种责任终身背负。 虽我不知这样的面对有怎样的结果,但我知道我站出来不是抱怨,更不是作秀(坐牢毕竟不光彩),仅期望能给社会方方面面一点点思考;我不改名,也不离开深圳,是因为我认为自己还是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我已在努力;我愿从底层做起,开始自己的新生活,是因为我理解如果自己看不起自己,别人更会看不起你;我坦白过去,是想让社会监督,以便今后的路走得更稳,更远。 其实有过同样经历的人,大部分都是改名、改姓、换个地方,把自己藏得很深很深,这里我不是要反对他们的做法,因为我也曾这样想过。但是犯罪仅仅是人生道路上的失足,如果一个人有过一些违背社会公德和道德伦理的行为,以及有触犯过法律但还没有受到制裁的行为,我们该以怎样的态度面对他们?是不闻不问?还是我行我素?任何结果的发生都有一种必然性,只不过有的明显有的不明显,因此防患于未然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亲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所以说法制宣传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而且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我们要想生活的环境安宁,就必须要为安宁的环境创造条件——增强法治观念,争做守法公民。 |
创建时间:2006-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