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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书屋首页>> 网络文学>> 书目>> 章目>>第三章 承受:在拒绝中感受冷暖第38节: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3)

  第五章 监区文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等活动,加强监区文化建设,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和发展的改造环境。  

  第三十三条 监狱应当办好图书室、阅览室、墙报、黑板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读书、读报活动。监狱图书室藏书人均不少于10本。  

  第三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成立多种形式的文艺表演队、体育运动队等,组织罪犯开展文艺、体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监狱应当根据条件,组织罪犯学习音乐、美术、书法等,开展艺术和美育教育。  

  第三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电化教育系统、广播室,各分监区要配备电视,组织罪犯收听、收看新闻及其他有益于罪犯改造的广播、影视节目。  

  第三十七条 监狱应当根据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美化监区环境,规范监区环境布置。  

  第三十八条 监狱应当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以及每月的第一天,组织罪犯参加升挂国旗仪式。  

  第六章 社会帮教  

  第三十九条 监狱应当积极争取社会各个方面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配合监狱开展有益于罪犯改造的各种社会帮教活动。  

  第四十条 监狱应当与罪犯原所在地的政府、原单位(学校)、亲属联系,签订帮教协议,适时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士来监狱开展帮教工作;监狱也可以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参观学习,接受教育。  

  第四十一条 监狱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参与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等方面的帮教活动,并为其帮教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监狱应当为罪犯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联系、协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七章 心理矫治  

  第四十三条 监狱应当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心理矫治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治疗。  

  第四十四条 监狱应当建立心理矫治室,配置必要的设备,由专业人员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  

  第四十五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使罪犯对心理问题学会自我调节、自我矫治。  

  第四十六条 监狱应当在罪犯入监教育、服刑改造期、出监教育期间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建立心理档案,为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矫治提供参考,对重新犯罪的倾向进行预测。  

  第四十七条 监狱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对罪犯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解答罪犯提出的心理问题。  

  第四十八条 监狱对有心理疾病的罪犯,应当实施治疗;对病情严重的,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诊,进行专门治疗。  

  第四十九条 监狱从事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监狱可以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五十条 监狱应当采取措施,激励罪犯接受改造,在教育改造工作中注重发挥改造积极分子的典型示范作用。  

  第五十一条 监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应当每年分别组织评选本监狱和本地区的改造积极分子。  

  改造积极分子的条件: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乐于助人;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成绩突出;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达到计分考核奖励条件。  

  第五十二条 监狱评选改造积极分子,应当在完成年终评审的基础上,由分监区召集罪犯集体评议推荐,全体警察集体研究,报监区长办公会审议,确定人选。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其人选由分监区或者监区召集罪犯集体评议推荐,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确定。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确定人选后,填写《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报监狱教育改造部门审核,在本监狱内履行公示程序后,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十三条 监狱对改造积极分子人选实行公示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人选提出异议,由监狱教育改造部门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评选本地区改造积极分子,由监狱根据下达的名额,从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罪犯中提出人选,报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部门审核,由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章 出监教育  

  第五十五条 监狱对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应当集中进行出监教育,时限为3个月。  

  第五十六条 监狱组织出监教育,应当对罪犯进行形势、政策、前途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必要的就业指导,开展多种类型、比较实用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 监狱应当邀请当地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向罪犯介绍有关治安、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和情况,教育罪犯做好出监后应对各方面问题的思想准备,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第五十八条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考核情况、奖惩情况、心理测验情况,对其改造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具体评价指标、评估方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监狱应当在罪犯刑满前一个月,将其在监狱服刑改造的评估意见、刑满释放的时间,本人职业技能特长和回归社会后的择业意向,以及对地方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填入《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监狱应当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情况进行了解,评估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总结推广教育改造工作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依照《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司法部令第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从《规定》中,我看到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已走上了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道路,它让我连日来找工作的心烦得到了某种缓解——为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提供必要的条件;监狱图书室藏书人均不少于10本;每月的第一天和重大节日组织罪犯参加升挂国旗仪式;为罪犯获得法律援提供帮助;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了解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情况等。这些必将促进服刑人员自觉接受改造,和为其刑满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创建时间:200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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