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国禁娼的虎头蛇尾 1914年6月,云南都督唐继尧在云南省会昆明下令废止“集园”公娼;同年7月,省会警察厅还颁布了禁娼的三条措施。1915年4月,省会警察厅制订颁布了《取缔娼妓规则》。1916年11月,惟利是图的商民艾济川等人为赚钱,上书省会警察厅,“娼寮文明,滇省独无”,“凡有烟火之处即有色欲”,“行商坐贾,终岁旅居,既无明娼,必寻私娼甚至花柳自贱”,“妓院明开,既便于医生检查梅毒,又可年抽妓捐,补益警费”,要求重开妓院。警方认为,社会舆论之所以反对公娼,主要在于“集园”存在多种弊端。如果把原来过于简略的《取缔娼妓规则》强化和补充,那么弊端自然可以消除。就这样,警察厅煞费心机,重新拟订了《修正〈取缔强妓规则〉》49条,于1917年6月报请云南行政公署批准执行。鉴于民国时期官方拟订创办公娼的具体办法,目前全国传世者已不多见,故将林冲全文点校的《修正〈取缔娼妓规则〉》全文转录,供研究中国娼妓文化与史料的学者同行参阅: 《修正取缔娼妓规则》 第1条:娼妓嫁业定所,分为上、中两等,概名集园。(按:当时称公私娼妓“营业”为“嫁业”) 第2条:集园内,每房1院为1寮,按照数目顺序,编列门牌,书“第几寮”字样,横钉门首,俾易识别、稽查。 第3条:每一园内,无论娼妓人数多寡,应有经理1人,别设经理处,经理寮内诸般事务。 第4条:凡愿为园内经理人,应先将姓名、年籍,呈请警厅查验。其有经理能力,受有许可证者,具结后始得为之。 第5条:经理人入园后,须将本园娼妓及男女雇工,并经理处雇用人役姓名、年籍、住址,每月分别开呈本管警署,转报本厅一次。 第6条:上、中两等集园娼妓,应纳照费、花捐,由警厅分别酌定,呈准收取,留作医士检查、医药、薪资及女子自新所、济良所等项之用。 第7条:上、中两等集园娼寮内,每次收取游客宿费,按照呈缴花捐之数为比例,不得多取。 第8条:经理人应守下列最要各款: 1、收、纳警厅所定花捐、医药费、照费,须按月解缴,不得拖欠。 2、本厅随时颁定规则,务须遵守。 3、不得虐待娼妓,有估买估卖物品情事。(估为云南方言,强迫之意。) 4、寮内上下房舍及检查室、沐浴室等之设置,整理清洁。 5、厕所于每一周须泼水或石灰粉二次以上。 6、收取定价外,不得勒索、磕骗游客之金钱物品。 7、娼妓自有之什物及游客格外赠与之财物,不得藉名强索分受。 8、娼妓有愿停业休业一日者,应听其例,不得强使接客。 第9条:经理及娼妓,如有拐骗买卖人口,及诱引良家妇女入园等事,除立即勒令停业外,并按律治以应得之罪。 第10条:寮内不得私自容藏未经警厅查出之秘密卖淫。 第11条:寮内一切经理细则及收取游客各项价目,由经理人分别拟呈警厅核定后,列表悬挂寮内,不得更改蒙混。 第12条:寮内各娼妓宿室外,应将住在本室之娼妓相片、花名悬贴,以为标识。 第13条:警厅查获之“秘卖淫”(按:指私娼),讯明判发园内者,由经理人接收安置,详细登录名簿,并具单呈报本管警署转报备案。 第14条:未满16岁之女子,不得请愿为娼(但已经秘卖被警厅拿获者,不在此限)。 第15条:愿为娼妓者,须得本生父母或亲族之认可出结,已配者须得夫家之认可出结,始准赴本管警署呈报。 第16条:愿为娼妓者,应本身赴本管警署呈报,得其许可,照章具结后,始准分别入园。 第17条,愿为娼妓具结时,结内应详载下列各款: 1、愿为娼之事由。 2、姓名、年岁、籍贯。 3、现在居住区、段、街、巷门牌号数。 4、曾否配人或已离婚(如已离婚,须将双方离婚证据,书面呈送警厅备案)。 5、尚未为娼或曾为娼妓。 6、有无父母兄弟子女及其年龄职业。 第18条:娼妓于呈请时,若经医生验明身有毒疾或残废者,不得为娼。 第19条:娼妓入园,须领有相当执照,其领照规则另定之。 第20条:娼妓入园,应受警察取缔,并医士健康之诊断。 第21条:娼妓于一周内,须入溶室洗浴二次以上。 第22条:娼妓凡经医士诊查,认定为患病,不堪接客或有传染毒疾者,勒令停业,送入病院医治。非俟健康回复后,不得开业。 第23条:娼妓不得接待各界身着制服及未满20岁之人。 第24条:娼妓室内,如已接待有客者,不得同时接待后至游客。后至游客亦不得任意阑入,免滋冲突。 第25条:一娼一夜不得容留宿舍2人。 第26条:园内遇有恶疾或疯癫之人闯入,须报知该段巡警干涉。 第27条:经理人于每夜间闭园门时,应先将寮内留宿人数单,报本管警署一次。 第28条:园内不得有吸食鸦片及赌博等事。 第29条:园内不得贮藏军器及其他危险物品,并燃放爆竹等事。 第30条:娼妓之一切权利,除规则限制外,无论何人,不得任意妨害。 第31条:娼妓不可佩载金玉珍宝器具,如违章佩戴致有遗失时,警察得不予追究。 第32条:游客不宜寄托、货与金玉珍宝及重要物品于娼妓。如任意寄托、货与,致有遗失或无力偿还时,寄托、货与之人,不得藉端强迫索还,亦不得扣留该娼常用之衣服等件。 第33条:经理人有虐待娼妓,及施与其他不法之行为时,娼妓得将情形呈报本管警署,查明惩处。 第34条:游客入园,不得携带武器及一切危险物品。 第35条:游客在园内滋闹、搅扰情事,经理人或娼妓得立时报请本管警署,受其保护。 第36条,娼妓非“应局”及检查日,遇有紧要事欲假出者,非经本管警署之许可,不得外出。但得受许可者,时间除特别事故外,至多不得超过4小时,并不得潜往指定地以外住宿及有“密卖”情事。(按:“应局”指经许可,应召外出陪酒。) 第37条:娼妓“应局”及假出时,许乘坐对班小轿,上下轿帘均应封闭。 第38条:娼妓“应局”及假出时,须束白衣带于衣表。(按:即外衣上束白色腰带)。 第39条:娼妓假出,经过各区、段,如遇巡警盘诘,须将假单呈验。 第40条:娼妓假出,不得到各戏园观剧。 第41条:娼妓假出时,不得约同良家妇女一路起居。 第42条:娼妓有愿从良者,听其自由。无论何人,不得阻挠。但娼妓须先将从良之志愿、理由、报经本管警署查实,并令具结,转呈警厅核办。 第43条:娼妓有矢志从良,而一时未得其人者,许其呈请该管警署查明,传呈警厅核准,得发往济良所、听候择配。 第44条:愿娶娼妓为妻室者,须遵下列之规定: 1、须有一定之职业。 2、呈报九名、年龄、籍贯、信址等项。 3、须有妥实铺保署名签印。 4、呈交保人之切结二份。 5、呈交本人之照片及切结二份。 6、呈交娼妓之切结二份。 7、不准有蒙混、转卖情事。 第45条:愿从良之娼妓,经警厅查明,具结出园,经理人应将具名薄注销,另登记出园日期,并将相片呈缴该管警署。 第46条:集园大门、便门、寮门,均以早6钟夜1钟为启闭时间。(按:钟即点钟)。 第47条:违背规则第7、8、10、11、13、14、21、22、24、26、27、30~33、45、46各条者,处1元以上、3元以下之罚金,或1日以上、30日以下之拘留;违背第23、25、28、29、34、36~41各条者,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之罚金,或10日以上、50日以下之拘留。 第48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酌量修改,呈请增入。 第49条:本规则由警察厅修正,呈请民政长核准后施行。 秘戏瓷雕(清代) |
创建时间:2006-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