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份牌上的妓女 “公娼制”在清朝被推翻后,依然被“民国”保留了下来。民国六年(1917)奉天省警察厅颁布的《管理妓馆营业规则》可见一斑: 第一条 凡开设妓馆者,由执事人取具妥实铺保或同业之五家保结,书明姓名年龄籍贯地段门牌号数房屋间数娼妓等次人数妓馆字号,其院内家人雇工搭住之妓女姓名年龄籍贯,并四寸相片,先期呈请本厅核准注册,发给执照后方准开市。 第二条 凡妓馆中家人雇工人有新添或他去者,均须报告本厅或由该执事人就近报告该管分署转报。 第三条 妓女有新添或他去者,于二日内持照到本厅行政科填销册籍。 第四条 妓馆欲歇业或他徙及换掌班时,应将该执照缴销或更换。 第五条 凡开妓馆者不得在本厅指定地段之外,如指定地段实无空房可于该处附近或其他僻静之区,禀请本厅派员查验无妨始准暂时开设,至指定地段出有空房饬令迁移时,应即迁居以符定章。 第六条 妓院门口须悬挂木牌书明班名等次,夜间以镜灯代之。 第七条 领取执照后当即赴本厅收捐处照章纳捐,以后由初一日至初四日为上捐之定期,不得越限或漏捐。 第八条 妓馆开盘摆酒开弦出堂留客须有一定价额,并将价额开明分贴各房,俾游客知悉。不得额外多索。 第九条 妓女年未满十六岁者不准留客,并不准招致良家妇女或窝藏来历不明之妇女。 第十条 妓馆不得聚赌打牌及陷匿不法之人,如有浪掷金钱形迹可疑者,应秘密查明报告该管分署。 第十一条 凡妓馆如遇醉汉无赖及恃势骚扰者,当即禀告该管分署查办,不得呼集众人雇工自行抗拒或纷争。 第十二条 妓馆虽许作乐唱戏,但上午未及八钟下午已过十一点不得作乐歌唱,妨害邻家之安眠。 第十三条 妓女不愿为娼或欲从良时,领家不得故反本人之意强为拦阻,平时不得有凌虐等情。 第十四条 妓女所居各房须开相当之窗户疏通空气,院内及便所当勒令雇工洒扫清洁,不得堆积秽物妨碍卫生。 第十五条 妓女有病时当即延医诊治殷勤扶持,如系传染病当即送医院调治以免传染。 第十六条 各妓女须于院内招待外客,不得冶容艳妆徘徊道路或坐立门外牵拉游客。 第十七条 妓女不准乱扣客人衣服及强摄钱财或破坏隐匿其重要物件,万不得强留游客。 第十八条 妓女非实受领家虐待不得捏造虚词诬控或串通客人潜行逃匿。 第十九条 违犯本规则者照违警罚法分别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奉天全省警察报告书》) 1928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公娼制”逐渐趋于完善,在全国各地具有相当规模。 民国名妓像 |
创建时间:2006-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