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警察制度的推行与“公娼制”的普及 光绪二十六年(1900)以前,除租界以外,中国各城市都没有正式的警察,维持治安的任务由驻防军队和衙门中的捕役负责。光绪二十八年(1902)初,袁世凯托日本驻华公使聘请日本警视厅警官三浦喜传为警务顾问,同时派赵秉钧和三浦喜传一起参照外国条例,拟定出警务章程。袁世凯以赵秉钧为总办,在保定创办巡警局,同时创办了巡警学堂。不久,一支500人的巡警队组成,分布于保定城乡内外,以维护治安。这大概要算中国警察之始。 光绪三十一年(1905),在袁世凯的建议下,清朝廷增设巡警部,以徐世昌为尚书,赵秉钧为右侍郎,毓郎为左侍郎。光绪三十二年(1906)初,袁世凯又奏请从天津、保定抽调巡警官兵1000余人进京,改组北京巡警机构,或立内外城巡警厅。这年底,为配合立宪运动,巡警部改为民政部,统率京师内外城巡警厅。与此同时,在不少省份还设置巡警道,以推行警察制度。 打茶围 京师巡警部成立之后,即首先在北京施行了“公娼制”,巡警部发给妓院营业执照,准其公开营业,并按期抽收妓捐。《清稗类钞》载:“警署立,又实行保卫,各妓衣服丽都,彻夜来往。老妓见之,咸谓别有天地,非复人间也。”就全国而言,公娼制是随着民政部所辖各省巡警道的设置,逐渐推行于各省的。于是,从光绪末年至宣统年间,除了早有花名的北京、上海、南京、宁波、厦门、广州、天津、重庆、汉口、福州等口岸城市外,又出现了诸如济宁、开封、长沙、昆明、兰州、沈阳、张家口等众多娼妓盛行的内陆城镇。 妓女按月缴纳妓捐者为公娼,而不交妓捐的妓女则是私娼。公娼同古代的官妓有以下几点区别:1、公娼的法律地位与良民平等,官府并不强制她们为娼;2、公娼必须公开挂牌营业,照章纳税;3、公娼并非官府直接经营,而纯属妓院老板和领家私人经营;4、公娼要接受性病检查。比如,北京就专门成立了妓女检治所,地点在宣武区骡马市大街东口路北。该所对前门外以西一二三等和莲花河、四圣庙、黄花苑三等下处的在册妓女制定了分批、分期检查制度,对染病轻微者,规定按时服药;对病重者,则发给妓院一张禁留客的通知,由妓院贴在妓女室内门后墙壁上,告诉嫖客不要到那里去“住局”或“开铺”。但妓院老板通过行贿送礼,检治所可以免发禁止留客的通知。可见在娼妓制度合法存在的社会里,检治所不过是个摆设。随着娼妓业的发展和花柳病的急剧扩散,江湖外科医生应运而起,在许多大城市和小城镇,“花柳专科”、“专治杨梅恶毒”的招牌触目皆是。报纸上也连篇累牍地登载治疗性病的广告。 申江胜景 公娼公开挂牌,照章纳税成为“合法”妓女,其领牌照税,名曰“花捐”。“花捐”名目繁多,主要有: (1)牌照费。每一妓女须领一张,牌照每年更换一次。 (2)局徽。即出局陪客饮酒作乐的许可证。 (3)宿徽。即陪客住宿的许可证。 (4)筵席捐。此项捐税向嫖客征收。 (5)销号手续费。妓女从良或停业,须销号,要纳一定数量的手续费。 民国4年据《汉口警察捐一览表》记载,收取妓女的各种捐税合计银洋55500元,占该表所列24项捐税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 |
创建时间:2006-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