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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书屋首页>> 网络文学>> 书目>> 章目>>中国私营娼妓制度的发展衍变“公娼制”的兴起与普及(2)

  (二)“公娼制”在租界兴起  

  “公娼制”又称“娼妓检验制度”(Regulation of Prostitution)。这是一种“官督商办”的娼妓制度,即在官府或警察机关的监督之下,妓院由私人开办,妓女按期接受有关性病的体格检查,妓院和妓女按月或按年缴纳妓捐,并依照官府条例公开营业。  

  近代国际社会首先实行“公娼制”的是法国。它在1798年开始实行妓女注册登记并接受体检,有性病的不准接客而由警察强制送往医院接受性病治疗直至痊愈。这种管理(Regulation)娼妓的检验制度,很快地发展到欧洲大陆各国,这个制度于是从十九世纪起逐渐在世界各国流行开来。  

  杏花疏影图(清.费丹旭)  

  英、美、法帝国主义侵略者在向中国输入资本、倾销商品的同时,也把“公娼制”移植到半殖民地的中国。可以这么说,中国的“公娼制”首先兴起于上海租界。从1854年开始,上海“工部局”对租界内的妓院持纵容、姑息的态度,或划定一些地段作为“风化区”,或辟出一些街巷作为妓院的聚集地。妓院只要按时向租界当局登记,并按章缴纳营业税,就是“合法”的,警察对她们予以保护。否则,以私娼论处,禁止营业。1860年代,上海的妓院主要集中在租界的宝善街一带,如公兴里、东公兴里、公顺里等几条弄堂。70年代,原华界上等妓院进入租界后,仍沿称“书寓”,而“私局”、“住家”之名逐渐湮没。这些书寓,大多分布在公共租界的东西画锦里、百花底、桂馨里、北荣里、北华里、北富里、北贵里、尚仁里、久安里、同庆里、日新里等弄堂中。她们为了保持书寓的地位,成立了书寓公所,规定入场唱说的须由公所批准承认资格。发展到后来,只需向公所纳30元大洋即可挂上一块书寓的招牌,渐渐放弃原先只卖艺不卖身的传统而公开卖淫,这是光绪十年(1884)前后的事情。  

  烟泡妓  

  同治元年(1862)后,外国妓女的输入也成了租界的特有产物。陈其元《庸闲斋笔记》载:“女闾之盛,已甲于天下,乃自同治纪元后,外国妓女亦泛海而来,骚头弄姿,目挑心招,以分华娼缠头之利,于是中外一家,远近裙屐冶游之士,均以夷场为选胜之地。”外国娼妓,约可分“西妓”和“日妓”两类。西妓主要是白俄和西班牙籍人,她们的活动地点以二洋泾桥为基点。日妓最初在白大桥北头的三盛楼一带活动,后来扩展到公共租界和法租界里,它的前身为东洋茶楼。日本娼妓的一个特点是额外需索不苛求,以求欢为快,这便大大刺激了嫖客们的欲望,一时间门庭若市,极具竞争力。  

  清吟小班  

  租界娼妓畸形繁荣的另一面,是梅毒等性病的蔓延,不少外国水手和大兵被传染。针对这种情况,公共租界“工部局”在光绪三年(1877)设立性病医院,对娼妓实行体检。1919年10月上海公共租界工商局设立特别委员会——“淫风调查会”,曾调查得出:上海娼妓甲等为2135人,乙等400人,丙等以及私娼4500人,广东妓女200人,共计7235人。但外国娼妓、台基及其他半公开的娼妓等不包括在内。1920年公共租界工部局发布《妓院领照相章程》,集中反映了工部局当时对于妓院所持的态度,全文如下:  

  工部局公报云:今日工部局发表妓院领照章程,依据附律,第三十四条及审查淫业会之报告,又经今次纳税人会通过,兹列其条款于左:(一)一家妓院,不可转移又一家。(二)领照者,即开设妓院之人,彼当负责,依法经营。(三)未经工部局之准可,院主不可分租,或抛弃其所经营之妓院。(四)执照之号数牌子,应置入院当路头明显处,始终不可任其污毁,而执照则悬诸院内。(五)上差巡捕及卫生处所,与捐税处人,得随时入院查验。(六)院中妓女姓名年岁国籍,应一一在执照空白处填写;如有更动,宜即报告河南路捕房总巡。(七)院内不许卖易于醉人之酒。(八)院内不许有不正当行为或赌博。(九)院内不许吸鸦片,如有吸烟人入院,应由领照人报告捕房。(十)院内不许使用吗啡,或不正当之药物。(十一)妓女不许在道路或公共处所,或在院门首与窗口招徕游人。(十二)工部局随同执照所发之附告中有云:“妓女不可强其所不愿,而留院中应客。或有病痛,应为之医治,不可略忽。”上述之布告,应置院中显明处,始终不可使文字模糊。(十三)院内应相当卫生,应照卫生所定法则。(十四)不可给任何酬劳于工部商人员。(十五)如有违背上列任何一款,其处罚为取销或吊回执照,或将保证金之全部,或一部分充公。妓女注册式:姓名、年岁、国籍。保证金:由工部局临时酌定。照费半年一元,先缴。同时,附告中还规定:“(一)来照者,需照式填写,自1920年5月24日起,可向黄浦滩7号捐税处领处式格单纸。(二)凡在1919年12月31日,已成立之妓院,始可领照。(三)一院至多许容十妓。或较少之数,即以1919年12月31日之人数为准。(四)妓院之地主,将与以通告,谓其地已作妓院屋之用。(五)自本年6月1日起,妓院执照存根,将在捐税处陈列,每日任人参观。(六)妓院若在学堂附近,不可领照。(七)妓女招徕游人,有犯法律者,得将执照吊回。(八)自6月14日起,开妓院而不领照,当被控诉”(谢吾义《民初上海娼妓一瞥》)。  

  随着“领照章程”的施行,租界里的“公娼制”从此就进一步完善起来。  

  叫妓女伴酒的“局票”  

创建时间:20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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