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官妓的革除与消亡 清取代明后,天下易姓,皇帝的宝座由原来的汉族朱姓,更替为从关外进来的满洲爱新觉罗氏。为了适应大大扩展了的疆域统治,以及众多的、在文化水平上远比满族要高的汉族子民百姓,清朝的政治制度,礼仪制度,很多都仿效明代。其中,官妓制度,清朝初年仍然保留了明朝时的乐籍制度,于顺治元年设教坊司,掌管宫中大乐。 窥浴(明.佚名) 顺治、康熙年间,清朝统治者在总结朱明王朝淫靡亡国的历史教训时,实行了宫廷改革。与之相呼应的是整肃娼妓,先是废除京城教坊女乐,继而严禁各省设教坊女乐。顺治八年(1651),清世祖福临下旨,教坊司停止使用女乐,改用48名太监来代替。但仅仅过了四年,福临又令重设女乐。顺治十六年(1659),福临再度裁革女乐,教坊司不用女乐才成为定制(《清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四)。京城北京的官妓虽然被革除了,但山西、陕西、苏州、扬州等地的官妓仍然存在。清圣祖康熙十二年(1673)又重申律令,严行禁止:“礼部议准:直省府州县迎春,止用鼓吹采亭,其装演故事,台阁,排列金珠,张鼓乐,树旗帜,并科派提取车马优伶等项,严行禁止”(《清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五十五)。“礼部进春仪康熙十二年覆准直省府州县拜迎芒神土牛,勒令提取伶人娼妇者,严行禁止”(《雍正会典》)。自此,隋唐以来历代相传的官妓制度在清朝廷的三令五申的禁除下不复存在。 在取缔官妓的同时,下令禁止以良为娼。顺治九年,福临下令“禁良为娼,以丧乱后良家子女被掠,辗转流落乐籍。世祖特有是命,其误落于娼家者,许平价赎归”(陈尚古《簪云楼杂记》)。康熙时,又将禁止“买良为娼”的诏令载入修订的《钦定大清律例》中:“有私买良家之女为娼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者与同罪,媒合人减一等,妇女并发归宗。”雍正元年(1723),清世宗胤禛下令将山西省的乐户,浙江绍兴府的“惰民”,江南徽州府的“伴当”、宁国府的“世仆”,苏州府常熟、昭文二县的“丐房”,广东省的“寮民”等贱民阶层,“俱令削除其籍,与编氓同列”,恢复成为良民(《皇朝通志·食货略》)。雍正三年,律例馆奏准:“令各省俱无在官乐工”(《雍正会典》)。 唐乐伎甬 豁贱为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否定和废除了延续实施达一千多年之久的乐籍制度,使卖淫为娼的活动失去了合法性,其社会改革具有进步意义。它打击了奴隶制的残余势力,进一步解放了社会生产力,因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是,贱民等级的豁除是通过清朝统治者自上而下颁布谕令实现的,所以并不彻底,有些脱离贱籍已经成为平民的人,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受到很多限制;有些妓女除籍为良后的生活出路未作安排,她们因迫于生计又只好重操旧业。 |
创建时间:2006-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