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妓的衰微时期 唐代对于官吏,没有“冶游”禁令,故官吏都风流放荡。宋代对官吏嫖妓约束甚严,规定凡“阃帅、郡守等官,虽得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古今图书集成·娼妓部》引《委巷丛谈》)张舜民《画墁录》说:“嘉祐以前,提刑点狱不得赴妓乐。熙宁以后监司率禁,至属官亦同。”否则,一经发现,便会受到处罚。此略举一二如下: 刘涣官并州,与营妓游,黜通判磁州。 (《宋史·刘涣传》) 蒋堂知益州,以私官妓,徙河中府。 (《宋史·蒋堂传》) 王洙权同判太常寺,坐赴赛神与女妓杂坐,黜知濠州。 (《宋史·王洙传》) 当时,中央派往各州县的地方官僚,一般是不带妻子赴任的,于是许多地方官僚便蓄妓纳妾,以解性方面的燃眉之渴。由于宋代对于私人蓄妓并无官品限制,故一些中下层官僚、文人士大夫也纷纷仿效,蓄妓之风较为普遍。 宋代蓄妓之风尽管较为普遍,但规模和人数比之前朝却少多了。韩琦官至宰相,“家有女乐二十余辈”(《宋朝事实类苍》卷八);熙宁七年(1074)代王安石为相的韩绛,“家妓十余人”(《侯靖录》);宣和二年(1120)王黼代蔡京执政,勾结宦官梁师成,公开卖官,贪黩无厌,也只不过“家妓十数人”(《玉照新志》);苏轼“有歌舞妓数人”(《轩渠录》);欧阳修“有歌妓八九姝”(《韵语阳秋》)。元代的家妓,已呈急速衰颓之势。之所以如此,大体有两个原因:首先,朝廷整风齐俗、社会调控的结果。为了维护封建礼教,蒙古统治者制订了不少法律,强令人们遵从。这些法令的条目不少,主要是关于婚姻的。至元十三年(1276)元世祖忽必烈“申明以良为娼之禁”。(《续文献通考》卷十四)至元十五年(1278)正月,忽必烈再次下诏:“禁官吏军民卖所娶江南良家女子及为娼者,卖买者两罪之,官没其值,人复其良。”(《元史·世祖本纪》)法律条文,又具体规定:诸职官娶娼为妻者受解职、离异的处罚,笞五十七下;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下,离异;受财以妻转嫁者,杖六十七下,追还聘财;僧道悖教娶妻者,杖六十七下,离异;强迫妻妾为娼者受杖刑;居官时调戏、强奸民妻、寡妇,或与娼优先奸后娶为妾者,受杖刑、解职的处罚。如此严厉的举措,这就直接或间接地抑制和扼制了家妓蓄养之风。其次,地方官妓有“当番承应”的义务,官僚们又有任意叫妓的自由,因而家妓衰落是必然的事情。 千秋绝艳图局部(明.佚名) 明朝自朱元璋始,皇帝有赏赐诸王“乐工二十七户”的规矩。因而明代宗室各王仍旧蓄妓玩妓,“游戏无度,挟娼乐,裸男女杂坐”(《明史·鲁荒王檀传》)。如此荒淫无耻,有失体统,引起了朝野的关注。嘉靖四十四年(1565),“礼官言诸王府有广置女乐淫纵宴乐,或因而私娶致冒滥者,及诏令后各行裁革。如遇迎接诏敕拜进表箴,朝贺宴享当用乐者,即于本府吹鼓手教演充用。”(《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明世宗朱厚遂下令裁革诸王妓乐,对家妓的盛行给予强有力的压制,在当时还是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明世宗死后,神宗朱翊钧即位,张居正为内阁首辅,大权在握,实行改革。张居正改革取得了比商鞅、王安石变法所取得的更大的成果,为垂危的明王朝赢得了生的转机。然而,张居正的生活却是穷奢极欲,妻妾成群,沉迷于房中术。他的“下部热症”,王世贞说:“得之多御内而不给,则日饵房中药,发强阳而燥,则又饮寒剂泄之,其下成痔。”(《嘉靖以来首辅传》卷八,申时行传)沈德符也说,张居正“以饵房中药过多”,内热不仅发于下部,还发于头部,冬天不能戴貂皮帽(《万历野获编》卷九)。万历十年(1582),张居正等人上疏奏请恢复诸王乐户,神宗敕曰:“即以先年各府所退出者给还二十七户备用,但不得狎近女乐,致有冒滥之弊”(《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至此,明世宗下令裁革的诸王妓乐,又得以复辟、回潮。万历十年六月二十日,张居正病逝。然而,尸骨未寒,对他的残酷清算已被煽起,有力地支持过改革的明神宗,这时转而反对改革,而原来受到打击的保守势力,这时迅速集结到皇权下。万历皇帝以张居正“罪该断棺戮尸”,给予抄家、夺爵的极端惩处,酷吏借机“大加拷问,穷追硬索”,“居正家属毙狱者十数人”,制造了一桩更大的冤案。 万历皇帝对张居正改革的清算,意味着政治上的大倒退。生活上,明神宗是个酒色之徒,他在沉湎女色的同时,又玩弄“十俊”——十名俊秀的小太监,“给事御前,或承恩与上同卧起”(《万历野获编》卷二一)。所以年纪轻轻,身体却虚空得很,经常头晕目眩、不能视朝。万历十七年(1589)大理左评事雒于仁以极大的勇气写了一本奏疏,批评皇上品行与私生活: “皇上之恙,病在酒、色、财、气者也。夫纵酒则溃胃,好色则耗精,贪财则乱神,尚气则损肝。”(《万历邸钞》,万历十七年己丑卷) 结果明神宗不但不听,反而摘了雒于仁的乌纱帽。万历皇帝好酒、好色、好财、好气,终其一生,都未曾改变,为后世子孙留下一个极坏的榜样。所以,明末官妓依然醉舞酣歌,家妓回光返照,正如张笃庆《明季咏史》诗云:“国耻不言教战士,明危亟欲选才人。” 总而言之,家妓是私家蓄养的女乐、歌舞人,是主人身份、地位和财富的重要表征之一,是主人的娱乐工具和性交工具。作为官妓制度的补充,它随着中国官妓制度的消亡而消亡。 旧上海交谊舞会 |
创建时间:2006-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