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营妓院”与“莲台仙会” 明朝洪武初年,朱元璋建都金陵,在秦淮河畔设置“国营妓院”,称大院,后称旧院。刘辰《国初事迹》云:“太祖立富乐院,令礼房王迪管领,此人熟知音律,又能作乐府。禁文武官吏及舍人,不许入院。只容商贾出入院内。”富乐院初设在乾道桥,后因大火移置至武定桥。朱元璋曾亲自为大院题对联: 上联: 此地有佳山佳水,佳风佳月; 更兼有佳人佳事,添千秋佳语; 下联: 世间多痴男痴女,痴心痴梦; 况复多痴情痴意,是几辈痴人。 洪武中叶,朝廷又开办了一系列“国营妓院”,有著名的十六楼(一说十四楼),遍布于南京各处的通衢闹市,其名曰:来宾、重译、清江、石城、鹤鸣、醉仙、集贤、讴歌、鼓腹、轻烟、淡粉、梅妍、翠柳、南市、北市,内设官妓,供官僚士大夫猜拳行令、点歌赏舞。《画舫余潭》记:“花月春风十四楼,轻烟淡粉十三楼。十四、十三,论者不一,皆洪武初,建于郡城内外,置官妓以安行旅者也。” 在洪武、永乐年间,朝廷召妓侑酒,习以为常,官妓制度仍然盛行。《野获编》中“建酒楼”条云,楼建成后,朱元璋“诏赐文武百官钞,命宴于醉仙楼,而五楼则专以处侑酒歌妓者。”定正《书传会通》成,朱元璋“以修书巨典,而令之歌馆为欢”。一个入京侍选的士子,参加游宴后写下了这样一首诗: 诏出金钱送酒炉,绮楼盛会集文儒。 江头鱼藻新开宴,苑外莺花又赐铺。 赵女酒翻歌扇湿,燕姬香袭舞裙行。 秀筵莫道知多少,司马能琴绝代无。 皇帝亲自决定建造酒楼妓馆,又亲自批钱给官员们去游乐,这实在是一大奇观。当然,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刘辰的《国初事迹》记载了当时有一个名叫马合谋的官员去富乐院嫖娼,事情败露后,明太祖对他进行了严厉惩处,同时又推而广之,惩办了相当数量的官员。禁止官吏嫖娼,其目的是防止贪财、贪色、吏治腐败;允许富乐院合法地存在、并向公众开放,又是为了搞活经济、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显然,这是一把双刃利剑,矛盾的做法自然不可能收到淳风俗、美教化、正人伦的效果。侯甸《西椎野记》云:“时虽法度严密,然有官妓,诸司每朝退,相率饮于楼,咏歌侑酒,以谋斯须之欢,以朝无禁令故也。”此则史料,无疑是朱元璋时代真实生活的写照。洪武二十一年(1388),中书庶吉士解缙上封事万言:“太常非俗乐之所肆,官妓非人道之所为。禁绝娼优,易置寺阉。”朱元璋没有采纳建议,一直到死他依然在两难选择中不能自拔。 建文帝是一个短命的皇帝,在位仅三年时间。然而,“是时朝臣退食,俱得拥娥黛为娱;则灯楼之盛,大为奇艳。”官妓依然艳丽。朱棣夺得皇帝位后,在永乐七年(1409)正月十一日下诏称:“今年上元节正月十一日至二十日,这几日官人每都与节假,著他闲暇休息,不奏事。有要紧的事,明白写了封进来。民间放灯,从他饮酒作乐快活,兵马司都不禁。夜巡著不再搅扰生事,永为定例。”(《野获编》补遗卷三)有皇帝老儿的“皇恩浩荡”,秦淮河烟火更亮,风流盛极一时。 虢国夫人游春图(清.任熊) 永乐十九年(1421)明成祖朱棣正式迁都北京,称京师,而称南京为留都,其后,南北二都各立教坊,北有东西两院,南有十六楼(或十四楼),故有“北地胭脂,南朝金粉”之说。到了明朝中叶,“臣僚宴乐,以奢相尚,歌妓满前”(《明史》卷一五一《刘观传》),更有甚者,官吏下朝之后“漫至淫放,解带盘薄,牙牌累累悬于窗槅,竟日喧呶,政多废弛”(侯甸《西樵野记》)。如此颓废之风,引起了有识之士的担忧,时任通政使的顾佐率先上疏朝廷请求革除官妓。宣德三年(1428),明宣宗朱瞻基采纳顾佐奏议,下令禁革官妓。在诏令颁发的同时,明宣宗又擢顾佐为右都御史,专门主持整饬风宪,颇有革除弊症之姿态。 综合现在掌据的史料分析,明宣德三年革除的只是由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国营妓院”和地方官妓,并非整个官妓制度。而这些“国营妓院,也并不是裁撤迁散或关停并转,不过是由国家直接经营改为间接(收税)管理罢了。套句眼下的时髦俗语,就是推向市场,让其自行发展。或许由于纠弹考查的严厉以及其时政治中心的北迁,或许是不适应市场激烈的竞争,到了万历年间,除南市尚存外,其余的“国营妓院”都“化为废井荒池”,徒资凭吊了。真所谓“眼见他起高楼,眼见他宴宾客,眼见他楼塌了”,曾经喧闹一时的十六楼,已是明日黄花,一片凋零。 尽管明朝的官妓呈衰微态势,但明朝的官妓制度依然延续发展。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京师有“教坊”,郡县有“乐户”;第二,朝廷实行宏观控制,通过注籍收税间接管理“市妓”;第三,官吏狎娼有禁,而缙绅家居为例外。 |
创建时间:2006-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