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花捐制度”与“当番承应” 元代的官妓制度,在宋代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花捐制度” 全国官妓实行统一注籍,分级管理,所有乐人的户籍都要报教坊司备案。京师官妓直接隶属教坊司管辖,地方官妓则由各级地方官府管理。《元史·刑法志》云:“诸倡妓之家,辄买良人为倡,而有司不审,滥给公据,税务无凭,辄与印税,并严禁之,违者痛绳之。”这段史料披露了两条重要信息,一是元朝乐户除了世袭外,买良为娼是更重要的来源;二是凡入籍为娼的女子,必须纳税,并且要经“有司”审核后发给“公据”(即如今天的执照),方可营业、公开买卖。妓女纳税,管理部门还必须发给凭证,以便清理检查整顿。这种“花捐制度”,既保证了乐籍人数的相对稳定,增加国家财政的收入,又有利于限制吏治败坏的官员随意准良为娼、准娼为良或从中贪污受贿。 元朝前期、中期的社会调控能力还是很强的,所以制订的一些法律、制度得到了有力贯彻。统治者除了戏剧外,不喜欢其他艺术形式,便不允许其他艺术团体合法存在。如至元十一年(1274)规定:“除系籍正色乐人外,其余农民、市户、良家子弟,若有不务本业,习学散乐,般说词话人等并行禁约。”(《元典章》卷五十七)延祐年间,统治者又接二连三地下禁令,不准“祈赛神社”、“聚众妆扮”、“聚众唱词”。由此看出,“花捐制度”在元朝是一种公开化、合法化的制度,它赖以推行的保证是统治者严厉的高压政策和强有力的经济手段。 夏爽冬润图册之一(明.仇英) (2)“当番承应” 元朝的官妓制度,在经营方式上采用的是双轨制,即既可买卖,又要无条件地应召到官府“当番承应”。京师官妓当番承应有两种方式:一是进宫参加各种庆典活动,表演歌舞和杂剧,即所谓“教坊承应”。杨允孚《滦京杂咏》云“官妓平明直禁闱,瑶阶上马月明归”;马祖常《和王左司竹枝词十首》作“宫中云门教坊奏,歌编竹枝并鹧鸪”;张昱《辇下曲》曰“教坊女乐顺时秀,岂独歌传天下名。意态由来看不足,揭帘半面已倾城”等诗句,都是“应官身”的官妓在宫中歌舞演出情况的描述。二是接待外国使臣。《马可·波罗游记》载: “每当外国专使来到京都,并负有关系大汗利益的使命,照例由皇家招待。为了对外客表示盛情的款待,特别命令总管给使节团的每一个人,每夜送去一个高等妓女,每夜换一个人,妓女们也把这种差役看成是自己对皇帝应尽的义务,所以不收取报酬。”当然这些妓女都是色艺超群的高级妓女,即元杂剧中的“上厅名妓”、“上厅行首”。她们往往因为名声远扬,“为豪贵招致,逞妙艺而佐清欢,日弗暇给”(王恽《秋涧集》)。表面上她们强颜装笑,内心里却苦不堪言。关汉卿写的杂剧《钱大尹智宠谢天香》中一曲【油葫芦】说:“你道是金笼内鹦哥能念诗,这便中咱家的好比似:原来越聪明越得不出笼时。能吹弹好比人每日常看伺,惯歌讴好比人每日常差使。我怨那礼案里几个令使,他每都是我掌命司;先将那等不会弹不会唱的除了名字,早知道则做个哑猱儿。”正是现实生活的真实写照。 在“应官身”之外,官妓可向文人、商贾、市民等卖艺卖色,但不准向在职官吏卖身。一旦发现有违者,处罚比宋朝为重。《元史·刑法志》:“诸职官频入茶酒市肆及娼优之家者,断罪罢职。……诸职官与娼优之妻奸,因娶为妾者,杖七十七,罢取不叙。”元朝廷虽颁布了禁娶乐人为姬妾的法令,但并不能遏止豪门贵胄极度膨胀的私欲。 元代笞刑分六等,杖刑分五等,视罪恶轻重而定。《草木子》卷三下《杂制篇》云,元代行杖时,总说“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应当笞50下,只笞47下。当然这是元初如此,到后来又加了10下。杖刑用的木棍大头直径3.2分,小头直径2.2分,适用于应杖67个以下的罪犯。笞刑用的竹板大头直径2.7分,小头直径1.7分,凡笞打57下以下者用之。由此可见,元代对于官吏宿娼的处罚是比较重的。 元女授经图(清.任熊) |
创建时间:2006-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