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始社会,人们想像中的神灵是贪恋美色的。为了满足神灵的这一欲望,人们只得以美色去娱乐它们。诱以美色的方式有二:一是以美女做牺牲,用沉河或烧死的方法,使她们的灵魂去作神灵的妻妾;二是用绝色女巫去取悦神灵。 以歌舞娱神,只满足了神的视觉感官,满足不了神的情欲,还得有一种能够以身祀神的女子,去做神的情人。于是,女巫应运而生。 女巫既能够以身祀神,又能够把神的喜怒哀乐告诉人间,所以便成了人神之间的媒介。女巫大多为能歌善舞,巧言利舌,倩笑美盼,风情万种的有姿色女子,她们甚或以裸体祭祀来取悦神灵。1981年11月,浙江绍兴出土的越人墓中有一青铜神庙模型,庙中的祭师及女巫均为裸体。“考古发掘出的长江流域的文物,往往出现女巫裸体歌舞祭祀的场面。如此种种,都说明傩文化曾有过裸祭的历史。”(林河《〈九河〉与沅湘民俗》第93页,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0年7月版。) 女上位春宫图(清代) 神是人们按人间的模式创造的。从现有资料来看:凡以美女作牺牲、裸祭媚神的历史记录,都发生在男神时代。显然,神就是男性。如何才能使神真正享用美女的艳情呢?女巫们便用与男子交合的方法把自己的才色奉献给神。这就有了郑国溱洧“禊礼”上的男女“尽情戏谑欢会”,有了齐国川闾祭会上的“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堂上烛灭,罗襦襟解”,也有了屈原笔下山鬼在风雨之夜等待情人,也就有了宋玉幻想中的神女与楚王的朝云暮雨了。女巫与男人在祭礼上交合以通神,这便是《尚书·伊训》中所说的:“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有殉于色货,恒游于激畋,时谓‘淫风’。”《晋书·夏统传》更记载了女巫章丹、陈珠二人在夏统家祭祀先人时,与夏统的从兄弟等人“纵奢淫之行,乱男女之礼,破贞高之节。”从某种意义上说,唐以前是“神妓文化”的时代,至唐代才开始转变为“人妓文化”。周穆王与西王母,楚王梦高唐,直至曹植《洛神赋》中宓妃的“解玉佩以要之”,都可以看作是“神妓文化”的产物。 明代宫中图卷局部(明.杜堇) 江晓原指出:“据我看来,王说未必全谬,武说却明显失于武断——巫娼在中国社会中的痕迹,直到明朝还存在。”他举了《中国志》(又译《中国纪行》)为据。中亚商人赛义德·阿里—阿克伯·契达伊曾在中国生活过若干年,于公元1516年作《中国志》一书,记述他在明朝前期中国社会中的见闻。其书第十一章“中国的娼妓”中,用了大量篇幅描述明代令妓女集体祈雨的情形: 祈求丰收是这些圣役者(Hiérodule,注意这个措辞明显提示了妓女们与古时圣娼的渊源关系!)的日常事务。……当雨露迟迟未降时,皇帝便诏令进行公众祈雨以改变天时。这些祈求丰收的活动就是勾栏女子们的事,她们组成长长的队伍前往寺院中去。在出发前往那里之前,她们向其女侍及朋友们呼喊令人心碎的诀别,甚至还要作出遗嘱。……如果上天毫不怜悯她们并且不使她们的祈祷如愿以偿,那末她们就必然被投入大牢,即使她们成千上万也罢。她们然后再从牢中走向断头台,即按照事先强加给她们的条件行事。 帝王临幸图 |
创建时间:2006-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