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体来说,虽然上一节中的四种话语之间的关系相当复杂,但在对全球化的态度上,自由主义与西化论都与官方保持了一致的方向,只有新左翼持强烈的批评态度。但是,左右分野的出现、相互之间的斗争却恰好是一种相当国际化的现象,几乎所有国家中都存在着当新左派对全球化表现出强烈的批判意识时,戏剧化的正好是它本身却在以全球化的一种现象,从而构成了“与国际接轨”的一部分。在这一背景中,“全球同此热凉”,宪政与动在中国的鼓吹者的主要诉求表现为:
1、私产如宪
1978年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使中国的私营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在此基础上上出现了大量的私人财产。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东南部分地区,私营经济的总量甚至已超过国有经济。显然,这一现象与传统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相互冲突的。为了因应时势,官方对意识形态理论做了逐步的修改没,使私营经济在事实上已取得相当的权利。到2002年底《物权法》的出台标志着私营经济已经在法律上取得合法地位,并得到保障。同时,国有资产的比重逐渐下降,事实上也在通过各种隐形渠道转化为私有财产,在权利上与私有财产已经没有多大分别,有时甚至还不如私有财产。但是,相当多的人仍然坚持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能侵犯必须以宪法的形式得到保证,进而要求修宪,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写入宪法。并且,这种诉微已经以立法提案的形式多次进入国家政治领域。更多的人相信,保护私有财产是实行法治的第一步。1998年以后,宪政在中国的讨论逐渐升温,私有财产入宪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几乎每次全国人大会议都会出现类似的提案,并在国家默许的情况下在各种公共媒体上展开大规模的讨论。并非夸张的说,只有保护私有财产才能开始宪政已成为相当多人的共识。值得注意的是,由少数知识分子参与的讨论因为媒体的热捧,今天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民意”,如果联系到中国的舆论环境与相关国家政策,国家对此的默许就更为值得深思。
2、宪法司法化
由于1990年代中国思想界存在唯英美是崇的现象,英美宪政模式也受到许多人的推崇。在这一背景下,部分法学界人士及大多数“公共知识分子”无视英美与中国的不同法律传统,主张宪法进入司法程序。虽然类似的讨论在1990年代后半期已在法学界内展开,但这一讨论浮现到公众视野并成为话题则是2001年的事。是年,山东一考生考上大学后却被人冒名顶替。诉至法院后,法院在无法可援的情况下援引宪法中有关公民姓名权的条款进行判决。这样明显有悖常情的事实实质上与法律关系并非太大,但在“以法律为准绳”的中国司法语境中,法院只好援引了一条宪法条款。这一带有极大偶然性的判例引发了一场大讨论,参与者包括法学家与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甚至还有一些报纸专栏作者也参与了。因为大多数人对法学的隔膜,加之某些不正常的社会心理作用,讨论的结果明显有利于赞成宪法进入司法程序一方。因此,此案被一部分人称为“2001年中国司法第一案”。其实,由于法律传统的不同,典型的宪政主义国家美国、英国本身是判例法国家,对宪法本身远不如对某一领域中出现的第一个判例感兴趣。而中国部分人却认为宪法只有进入司法程序才能使宪法成为真正的“法律”,也只有宪法司法化才能推进宪政。国家司法部门作为法律的权威解释机关对这一现象的暧昧态度使公众的这种诉求更加情绪化。
3、政治改革
比起经济上连续的、大幅度的制度改革来,1990年代政治方面的改革相对低调,且一向被认为进展不大,更多的时候只是政府机构的改革。相当多的人相信的一个流行的看法是政治改革落后于经济改革。到20世纪末时,大多数人已认为,中国所有的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经济与政治发展速度的不一致。加上“英美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广泛流布,英美的政治制度差不多经历了一个被神化的过程。因此,政治改革的呼声特别强烈。中共十六大上,官方在物质、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一个政治文明的提法。随后引起的讨论使这一问题进一步突显出来。更有人用自由主义理论证明宪政是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事实上,在有些人看来,进行政治改革是主要诉求,至于改向何方,更多的人只是以英美国家政治结构为蓝图的。甚至可以说,宪政是为了实行政治改革而采用的一个话语策略;即先有了政治改革的诉求,然后才找了一个宪政的目标。换句话说,在相当多的人的潜意识里,政治上求变已经成为一种带有盲目性的冲动。即使反对宪法司法化、私产入宪一类诉求的人也没有对“政治改革”这一话语表示过丝毫的置疑。一种曾经相当流行的看法是,稳定压倒一切,政治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这种流行的意识形态直接导致了政治改革滞后于经济改革的现实。直到今天,上举的一种论证宪政优越性的说法即是“宪政是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好途径”。也就是说,目标仍然是经济发展,在逻辑上,仍然是传统的“发展是中心”的思维,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在思维逻辑不变的情况下,即使实行政治改革,可能也不会有太大成效。
理性一点说,这三种话语形态背后的诉求仍然是一致的。包括其他一些这里未提到话语形态,主要的动机都是求变,而宪政更多的是为了“目的合法”而找到的一种话语外衣。而在伊拉克战争中,目的合法得到了最好的证明,即只要目的合法,手段上的不合法是可以容忍的。其实,如果抛开动机不谈,只是谈问题,而不是辩论主义,私产入宪、宪法司法化一类问题仍然有很大置疑空间。从大的背景上看,持论者多好言某外国在同样的方面如何如何。而更直接的说法就是“第三波”全球民主化浪潮。所谓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实质上指的正好是“历史的终结”,即全球的资本主义化。这是一种全球化焦虑,是一种“顺应时代潮流”的焦躁心态的产物。